作者简介:孙学龙,上海灵合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专职律师。执业领域涉及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侵权纠纷、房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拥有专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是一位业务能力突出且值得信赖的资深律师。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司法实践及各交易主体中极易混淆,但两者之间实际上存在重大区分:民事“欺诈”属于民事不法行为,实施“欺诈”的民事主体可能构成侵权或者违约,需要承担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刑事“诈骗”属于刑事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构成诈骗罪等财产类犯罪,可能被判处相应的刑期或处以相应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民事“欺诈”是指:《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刑事“诈骗”:《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如何区分二者,笔者在此分享一则目前正处在办理过程中的案例。
【案例分析】去年年初,一位自称遭受“欺诈”的受害人李某向笔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李某称有人向其提供房源供其对外转租,并承诺其可以从中赚取丰厚的“差价”。李某遂出资租赁了该房屋并成功转租。刚开始,李某确实如上述行为人所说,从中获得了“返利(房租)”,但就在李某向上述行为人支付完毕下一年的房租以后,便再也无法和该人取得上联系,李某此时方知被骗!
结合案件事实,笔者整理了全部证据材料,分析梳理出两种思路:一、从民事“欺诈”的角度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租赁关系,表面来看,实施“欺诈”行为的当事人构成违约,李某可向法院提起合同违约之诉,请求法院判处对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二、从刑事“诈骗”的角度分析,行为人收取租金之后就不再与受害人联系,也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受害人“返利(租金)”,该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笔者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对案件进行侦查,目前该案件尚在公安机关侦办过程中。
【二者区别】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行为特征类似,都以“欺骗”为基本表现形式。实践中,民事“欺诈”可以分为民事违约的欺诈和民事侵权的欺诈;而与之对应,刑事“诈骗”可以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的欺诈犯罪和以非法占有的、隐瞒真相的刑事诈骗。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不同
民事“欺诈”属于民事纠纷;刑事“诈骗”属于刑事纠纷,当“欺诈”行为发生在不同的纠纷中时则需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
2、行为目的不同
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来骗取他人的财物,而民事欺诈是在民事行为中,以夸大事实来使对方作出不符合本意或者错误的意思表示,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法律关系。
3、严重程度不同
民事“欺诈”一般不会构成犯罪,未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但数额巨大就有可能转化成刑事犯罪;刑事“诈骗”则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
4、刑法的处罚与民法的损害赔偿及撤销的效果不同,分别有其目的。
民法将欺诈作为侵权行为,承认由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和受害者撤销因欺诈做出的意思表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刑法中由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根据被告人实施“诈骗”的行为方式、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其它影响量刑的情节,依据《刑法典》的规定判处相应的主刑及附加刑。
5、救济方式不同
民事欺诈”可向法院起诉或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刑事“诈骗”则向公安机关报案。
“欺诈”并不仅仅是民法问题,同时也可能是刑法问题。刑法致力于惩罚实施欺诈的行为人,目的在于减轻、消除社会危害;民法在于为遭受欺诈的当事人谋求正当利益的保护。刑法中的诈骗是在民法中欺诈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对于刑法中的诈骗罪的理解须以民法中的欺诈为背景进行考察。实践中,当难以判断“欺诈”行为性质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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