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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证据的运用

 

作者简介:孔伟律师,上海灵合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及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深耕于国际贸易、房地产类案件、公司治理与风险防控、基金、知识产权(IP)等领域。亦对民商事争议解决(ADR)有独到见解。

论涉外证据的运用

       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是日常工作中的必备,尤其是对诉讼律师来说更是家常便饭的基本功。那么什么是证据哪?理论上说,证据是指在诉讼、仲裁及调解过程中,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它是依照法律及诉讼程序断案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常说的断案的“金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对证据的种类和使用原则有详述,就不一一列举。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来自于国外(特别是美国)的相关证据如何在中国司法管辖区域内使用的问题,美国被称为判例法国家,对于证据的运用大量存在于法院判决的案例中,但证据种类的列举与我国有所不同,虽然称谓上的差异外,但基本的种类还是有许多相同之处,譬如言词证据(testimonial evidence)、实物证据(tangible evidence)等等。中美之间的贸易、民间交往相较而言,还是比较频繁,但其中不乏存在来自于美国的商务及私人家事方面涉及法律文书等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核实及使用问题,特别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国内相关司法部门、职能部门对个案的要求,必须具备的方面,才能作为办理具体法律事务的证据,属于办理具体法律事务的前置条件,所以对来自于上述境外的证据材料给予核查,依法办理,供国内相关部门基于国内法律规定来确认证据的三性,并作为办案的依据,显得尤为重要。

       本人在美国工作、生活、学习二十余年,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及马萨诸塞州公证员,曾经在美从事相关法律事务中经常涉及中美之间的各类法律文书的认定,常规上说,就是人们经常提及的美国“三级公证”问题,即一是申请公证方必须在公证员当面完成具体法律事务的整个过程,譬如,单身证明,遗产赠与、各类协议等,必须由其申请人在待证明的书面材料并附中英文版本上签字并向公证员当面宣誓,公证员也会告知如果申请人申请有误,隐瞒事实真相将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证员只是例行进行核查申请人的身份、精神状况(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文件真实性及所涉事务等与申请人关系等,进行形式审查。二是,将由公证员完成的书面法律文书中英文版本递交到公证员管理的上级部门,即州务卿办公室进行核查并盖章,其目的是审核该州公证员名单中是否有备案的公证员名单及公证事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三是将州务卿办公室进行核查并盖章的文书全部完整的提交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领事馆进行官方认证及“贴花”。这就是整个办理流程,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驻美领事馆的认证文书整个Document package不得拆封,应当原件径直提交到该文书的用文单位,即使用方,否则即无效。

       基于便利化及与国际接轨之趋势,我国于2023年3月8日,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又称《海牙公约》),2023年11月7日正式生效实施。加入海牙公约后,目的是方便跨境公司以及个人办理各类出国使用的认证文书,简化跨境企业员工申请签证和工作许可的流程,降低费用。也就是说现在没有了驻外领事馆的认证过程,对于这个新的变化,在入约之后的衔接问题上,还有必要完善,以真正体现到入约的初衷。兼顾实际办理中还需要理顺用文单位的个案不同要求;流程等等,真正彰显加入《海牙公约》提供的便利化。如我们律师事务所近期办理的监护权确认一案,涉及来自于美国的法律文书认证,及国内法院采用的要求问题。 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刚刚召开会议对此进行了研讨,规定此项证据的确认,必须由出证国提供一个附加说明书,才能具备境外法律文书的有效性。还有上海某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及对境外公司进行调查时,涉及大量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所以有相关涉外业务的跨境公司应特别予以注意,在进行涉外贸易、涉外金融交易、涉外民商事、涉外家事方面需要对目的地国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背景调查、尽职调查、法律文书认证是重头戏,是开展涉外业务的前提条件,也是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前哨,切不可掉以轻心。为此,我们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此项工作中,一是严格按照《海牙公约》相关规定办理,同时也与美方相关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涉外文件、材料的认证及对美相关公司背景调查、信用调查及律师尽职调查的完成奠定了可以信赖的基础。

       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国内企业与新加坡公司进行商务活动中,进行背调、尽调时,可以在新加坡的会计和企业监管局(ACRA)的在线信息检索和归档系统(BizFile)进行初步检索,即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BizFile系统,就能获得相关信息,这大大节省了时间和费用,为开展涉外业务的公司提供方便。

       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习近平总书记提倡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无不彰显我们迎接新时代的胸怀。人们交往是必然,贸易相通是趋势,那些所谓的“小院高墙”和封闭锁国政策,必然被时代所唾弃。在全球化贸易浪潮中,依托国际交流、人文互通,贸易便利化的推展,涉外法律材料、文书的核查只会愈来愈多,也显得愈发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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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6-04 来源: 上海灵合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90(Top) 返回页面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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