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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是无证驾驶、酒驾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律师简介】:张岚,上海灵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是中国人寿集团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交所入库专家在多家知名保险公司担任过公司律师,拥有多年寿险、财险企业法务合规、反洗钱、内控与风险领域实践经验上海保险同业公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首批调解员还兼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多起保险理赔、建材与设备购销、承揽服务相关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中首席独任仲裁员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员数量、公路运输量大幅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追偿纠纷日趋多见,笔者分享一起无证、酒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处结果,借以提示大家:世上道路万千条,守法驾驶第一条,保险并非背锅侠,违法驾驶自担责。

【基本案情】2021年4月27日,吴某驾驶小型轿车A,追撞前方同车道同方向魏某驾驶的摩托车B尾部,造成魏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小型轿车A在甲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处于有效保险期间。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车,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魏某无责。(注:交强险有责保险限额为200,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裁处结果】:经审理,认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魏某医疗费用损失25,350.30元、伤残费用损失146,900.27元。甲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赔偿魏某医疗费用损失18,000元、伤残相关费用146,900.27元,医疗费用损失限额外不足部分7,350.30元由吴某赔偿。甲保险公司在向魏某赔偿后,可另行向侵权人吴某追偿。

2023年5月,甲保险公司在履行裁决书给付义务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保险人追偿之诉,诉请判决违法驾驶人吴某承担保险公司向魏某赔付的交强险理赔款164,900.27元,该诉请获法院支持,近日,甲保险公司追偿的款项已执行到位。

【律师说法】:交强险是一种法定保险,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赔付适用无过错责任,主旨是以保险赔偿弥补受害者的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醉酒、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但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后,可以向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造成他人损失的违法驾驶人追偿。

【相关规定】: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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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5-30 来源: 上海灵合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261(Top) 返回页面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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