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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哪种情形下适用加速到期的规定?

 

律师简介:叶巧平,上海灵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案件合规审查部负责人,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执业领域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动迁安置房屋纠纷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等民商事领域,同时担任公司和社区法律顾问,业务能力突出,办案经验丰富,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新《公司法》出台之前,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前提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大多数公司股东在前期可能只实缴了少部分金额,大部分金额在后期才缴纳。那么问题来了,当公司作为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能否让股东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呢?笔者代理过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债权人(原告)的代理人起诉债务人某公司要求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案子是打赢了,但是钱能否顺利执行到位呢?后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遍了债务人所有的财产线索后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了本次的执行。之后,笔者与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尝试从其他途径突破。笔者通过对《九民纪要》及其他相关实物案例进行研究,认为可以从股东未在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入手处理后续债务的执行问题。那么,对于股东未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按照加速到期的规定来处理呢?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甲某、乙某系W公司的股东,甲某出资300万元(其中实缴出资25万元、认缴出资275万,乙某出资300万元(其中实缴出资25万元、认缴出资275万元),认缴到期时间均为2025年1月19日。2016年,A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W公司。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W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25万余元、违约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等。W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若W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则A公司有权就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向A公司发放执行款1万多元后以W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A公司认为W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清算,甲某、乙某的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应对W公司的债务在甲某、乙某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在公司具备除外情形中任何一种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第一种情形,即W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对于公司是否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应依据企业破产法二条一款规定进行审查,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之后,法院认为W公司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却并未申请破产。甲某、乙某认缴的出资符合加速到期的条件,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W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律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六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律师提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公司,妥善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得利用公司法对于股东认缴出资的规定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存在股东利用资本认缴制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法》修改后的相关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针对该条的规定,实际上缩短了股东的认缴期限,也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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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5-30 来源: 上海灵合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175(Top) 返回页面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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