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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风控管理(之一)

作者简介:孟旭颖律师,上海灵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曾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静安区管理部工作八年,具有丰富的公积金业务办理经验;同时在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五险一金政策法规运用、企业风险防控等领域亦有独到见解。

我们在日常法律服务中,经常遇到单位内部职工因公积金缴纳与公司产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日常正常经营活动,也损害了公司与职工的关系,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发展和职工的积极性。为此如何理顺公司内部的风控机制,完善和保障公司与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设定和保护,成为公司与职工的一个热门话题。我将多年以来就公积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在实践中单位遇到的问题以及职工的权益如何保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现与大家进行分享,以期给单位及职工带来帮助。

根据国务院于1999年4月3日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见,各地住房公积金制定的政策和实施细则都是以国务院条例为准则,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作为背景,而非全部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本次主要谈论单位和职工在上海市公积金政策内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所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外商投资单位、城镇私营单位及其他城镇单位、事业单位、民办非单位单位、社会团体。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并且在职在岗,能够正常提供劳动的,单位应当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已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不缴纳公积金。

(一)单位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规定

1、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部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7%,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见,单位只在缴存比例范围拥有选择权。

2、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在本市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3、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如果单位未按时办理变更职工账户信息的,职工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部督促单位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动事宜。

笔者建议单位在职工提出离职申请后,查清离职职工在本单位的缴纳情况,是否应缴尽缴,是否多缴错缴,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如何缴存公积金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市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笔者建议单位在操作职工账户转入时,应注意本单位当前缴纳月份,许多单位HR称之为归属月。如单位的HR和财务部门存在信息交换不及时的,可以采用转入不启封的方式,规避错误申报工资基数的问题,待确定工资后再行启封。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的金额应该一致,分别四舍五入到整数后相加,所以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或者是月补缴金额都一定是双数。

3、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4、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

前述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职工新调入或者退工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的,如果当月单位发放其工资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其全月工资性收入核定;存在争议的,应当按其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月缴存额不得低于当年度的月缴存额下限)。同一月份不得重复缴存。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不足以代扣职工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笔者建议单位尽量让职工在月底正式离职,以避免职工工资不够扣除需额外补足差额。如因职工不愿意补足差额而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的,可以通知书方式告知职工其应尽未尽的义务,同时告知职工将来若需要补缴请联系单位。单位不得以通知书免除自己为职工补缴应缴公积金的义务。职工离职后马上进入新单位的,在一个自然月内存在新老单位各有一段工作时间的,可自行决定由其中某一单位缴纳,实际操作中建议由同一单位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下限为上一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当职工的工资不低于社保最低基数时,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单位未按规定自行降低职工的公积金缴费基数,职工有权向公积金中心举报。

(三)单位的其他注意事项

1、单位因拟上市、融资、审计等原因申请出具“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应至少不存在未解决的职工维权投诉、信访或未处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等违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事项,否则单位必须整改以后才能申请出具该缴存证明。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破产管理人可以查询破产单位的当前公积金账户情况和是否有正在进行中的维权或执法,职工可以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申报债权公告栏目,查询破产单位的管理人信息并申报债权。

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2、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对单位未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提出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10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有效材料主要是体现职工确实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职工申请督促办理的时间不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30日内。

4、处于被司法冻结的职工公积金账户,如被冻结的原因已消除,应及时联系法官办理解冻。以恢复可以正常使用公积金的权利。

5、 职工个人身份信息与市公积金中心记载不一致的,职工可以持有效证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手续。

6、职工与上海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前往其他城市工作并缴纳公积金的,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后申请将上海的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全部转移至其他城市正在缴纳的公积金账户。转移成功后,职工在上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状态为销户。7、职工有权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的提取范围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行为和信息向管理部或者受委托机构提出提取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

(二)职工的义务

1、职工必须遵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内容如下: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张贴、网络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发布、散播、推送广告,有偿从事“代办公积金”、“代提公积金”、“公积金提取咨询”等。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协调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开展清理和治理,对违规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三条 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对职工处以罚款。同时可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对伪造合同、伪造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住房消费以及牟取不当利益等任何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职工要积极配合单位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办理。

单位在繁纷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一方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但内部风控也至关重要,尤其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和队伍的稳定,职工权益的保障就成为公司发展的稳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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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8-22 来源: 上海灵合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936(Top) 返回页面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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